1累计考察次数
2014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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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法典》租赁合同章,是合同期限与解除规则交叉的典型场景。
命题人之所以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地测试了考生对‘不定期租赁’(《民法典》第707条、第730条)与‘附条件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58条)两大基础概念的联动理解。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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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依法推定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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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双方约定了明确的、决定租赁期限的生效条件(如‘租金抵货款’),则租赁期限的起算点或终止点取决于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此时并非当然适用‘随时解除权’。
命题旨在考察考生能否识别:附条件期限的约定,可能将‘不定期’状态转化为一个‘附生效或终止条件的确定期限’,从而排除或限制法定任意解除权的适用。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仅有的2014年真题数据看,命题套路已初具复杂性。
该题从‘程序顺序’(解除权行使与条件成就的先后)和‘时点效力’(条件成就时对租赁关系状态的改变)两个角度切入,并设置了‘绝对化表述’(如直接认定可随时解除)、‘漏掉前提’(忽略‘租金抵货款’这一特殊约定对合同性质的改变)和‘偷换概念’(将附条件的期限约定等同于普通不定期租赁)三类陷阱。
虽然仅考察一次,但单题内综合了多个判断维度,难度不低,体现了对概念联动和事实涵摄能力的高要求。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期限是否明,二看有无附条件。
期限不明推不定,附条件者需细辨。
条件若定起或止,期限锁定待成就。
成就前非纯不定,任意解除受限制。
核心判断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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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租赁合同对期限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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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约定不明,初步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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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决定租赁期限开始或结束的约定条件(如‘租金抵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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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则租赁关系在条件成就前处于一种‘附条件的期限待定’状态,而非标准的‘不定期租赁’,双方‘随时解除权’的行使需受该条件约定目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