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6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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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城乡规划法》核心章节,是连接'规划制定'与'规划实施'的关键节点。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镇总体规划涉及'公共利益保障'与'行政权力边界'的平衡。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1. 程序正当性(《城乡规划法》第16-18条规定的分级审批程序);

  2. 内容强制性(第17条明确必须包含的6项内容,特别是防灾减灾等强制性内容);

  3. 实施衔接性(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三规合一'要求)。

考察本质是检验考生对'规划法定原则'的理解深度。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2016年唯一考察即呈现复合型命题特征:

  1. 程序顺序(选址意见书核发主体应为'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非镇政府);

  2. 时点效力(经济开发区选址必须符合'已批准'的镇总体规划);

  3. 主体资格(镇政府仅组织编制,审批权在上级政府)。

陷阱设计采用'绝对化表述'(如'必须')和'时序错位'(将规划批准前/后的效力混同)。

虽仅考一次,但单题即覆盖三大命题角度,说明命题人倾向于用一道题检验该知识点的体系化掌握程度。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内容六项不能少,防灾减灾必须保;编制在镇审批上,选址意见县里要;开发区界不越规,批前无效是铁条。

' 判断标准:

  1. 查内容是否缺失法定6项;

  2. 查审批主体是否越权(镇编县批);

  3. 查实施项目是否在规划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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