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5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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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企业破产法》第七章“重整”的核心,是连接破产申请、受理、重整计划执行的关键程序节点。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时点切割”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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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与申请时间(破产宣告前)的法定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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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起算与法律效果(如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管理人财产处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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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内特定合同(如房屋租赁)的履行与解除规则。
核心判断标准是“程序法定”与“效力锁定”,即任何程序行为(申请、裁定、执行)都必须严格对应《企业破产法》第70、72、73条规定的法定要件和时序,错位即无效。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5年唯一真题看,命题角度已覆盖“程序顺序”(如申请需在破产宣告前)、“时点效力”(如重整期间起算点决定担保物权是否暂停)、“条件认定”(如债权人申请需满足债权额和比例)。
陷阱方式上,真题通过“漏掉前提”(如忽略债权人申请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前提)、“时序错位”(如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误认为重整期间)、“主体错配”(如股东直接申请重整)制造干扰。
虽仅考一次,但单题即融合多角度,难度中高。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申请在宣告前,期间自裁定起。
担保暂停行,租赁限解除。
'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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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需满足《破产法》第7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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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点:申请须在'破产宣告前'(第70条),期间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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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效力:期间内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第75条),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受限(第18条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