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是《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破产原因认定的核心要件之一,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共同构成启动破产程序的实质标准。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将‘财务困境’转化为‘法律上破产状态’的关键枢纽。
命题人反复考它,是因为实践中大量企业‘资可抵债但现金流枯竭’,必须通过‘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弹性标准将其纳入破产程序,以实现公平清偿和市场主体出清。
其核心判断标准并非简单的资产负债表对比,而是聚焦于《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列举的三种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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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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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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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这体现了‘清偿可能性’而非‘资产账面价值’的实质审查思维。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提供的唯一真题数据(2012年),该考点在历史上仅考察一次,但命题角度已呈现出复合性与迷惑性。
该题以多选题形式,同时考察了‘程序顺序’(破产原因要件的适用顺序)、‘概念混淆’(将‘资不抵债’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单等同)和‘例外规则’(三种具体情形的记忆与识别)三个角度。
陷阱设置上,综合运用了‘漏掉前提’(忽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前置条件)、‘时序错位’(颠倒破产申请与破产宣告的审查标准)和‘主体错配’(误将股东或关联方的偿债能力计入)。
虽然考察次数少,但单次命题的维度多元,旨在全面检验考生对破产原因体系的理解深度。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到期不能还(前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查是否明显缺。
查缺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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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资金与变现(资金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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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管理人缺失(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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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执行已无果(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
三者有一即构成,资产大于负债也枉然。
核心模型:破产原因 = ‘A且B’,其中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金流标准),B=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产负债表标准)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清偿可能性标准)。
B项满足其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