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2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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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关于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制框架内。
其核心地位在于:商业诋毁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行为主体的认定是界定责任承担、区分经营者与非经营者行为(如消费者或媒体评论)的关键法律门槛。
命题人反复考察,意在检验考生对“经营者”这一核心概念的精准把握——即是否具备“竞争关系”与“营利目的”的双重属性。
核心判断标准并非单纯看行为人的表面身份(如博主、消费者),而是穿透审查其行为是否实质参与了市场竞争、是否以损害特定竞争对手商誉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2022年真题中“千万点击”的博主,其行为若具有商业推广性质或收取费用,则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而构成诋毁商誉。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22年考察1次,但单次命题即呈现出复合型考查特点。
真题从“主体资格”这一根本角度切入,通过“短视频博主”这一新兴业态设置场景,融合了“概念混淆”(将普通网络言论与商业诋毁混淆)、“条件认定”(点击量巨大是否构成经营行为)、“主体错配”(博主是否等同于经营者)三大命题角度。
陷阱方式上,采用了“绝对化表述”(如“只要……就构成”)和“漏掉前提”(忽略“存在竞争关系”这一要件)。
单题难度较高,要求考生在新型商业模式下灵活运用传统法律要件。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身份二看行,竞争关系是核心。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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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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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与被诋毁对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或潜在的“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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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诋毁行为是否以“谋取竞争优势”为目的,而非单纯的消费者评价或媒体监督。
三者同时具备,方可认定构成诋毁商誉的适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