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6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权利边界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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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设立人连带责任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核心制度,其核心地位在于平衡公司设立阶段的风险与债权人保护。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是因为它精准地测试考生对‘设立中公司’这一特殊法律主体(非法人组织)责任归属的理解。

核心判断标准是‘为设立公司而从事的行为’与‘以设立人名义’这两个要件的结合。

当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设立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本质上是将设立中公司的责任穿透至背后的发起人,体现了商事外观主义与交易安全保护的平衡。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仅2016年一次考察),该考点首次出现即展现了复合型命题思路。

命题人从‘权利边界’(责任范围)、‘时点效力’(设立失败时点)和‘条件认定’(何为设立行为)三个角度同时切入。

陷阱设计上,综合运用了‘漏掉前提’(忽略‘为设立公司’目的)、‘权责倒置’(误以为债权人先向公司求偿)和‘主体错配’(混淆发起人个人行为与设立行为)。

单次考察即融合多角度与多陷阱,表明其被设计为高区分度题目。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遵循‘三步法’:

  1. 定性行为:是否‘为设立公司’而从事的合同或侵权之债?2. 审查名义:行为以谁的名义作出?(个人或设立中公司名义不影响连带责任成立)。

  2. 判断时点:公司最终是否‘设立失败’?若失败,则发起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成功,则由公司承继。

核心是穿透‘设立中公司’这层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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