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4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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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本考点位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是经营者之间竞争行为的典型边界。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检验考生对‘商业言论’法律性质的精准区分。
核心在于:虚假宣传(第8条)是‘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损害对象是‘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本质是‘欺骗’。
诋毁商誉(第11条)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损害对象是‘特定竞争对手’的商誉,本质是‘诽谤’。2014年真题将一句‘甲醛高’同时置于两个法条下考察,正是为了检验考生能否穿透行为表象,依据‘行为对象’(消费者 vs 竞争对手)和‘损害客体’(市场秩序 vs 特定商誉)这两个核心法律概念进行精准定性。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该考点仅在2014年考察一次,但单题即融合了多重命题角度与陷阱,呈现‘单点深挖’的特征。
该题从‘概念混淆’角度切入,要求区分两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通过‘绝对化表述’(如‘一定构成’)设置陷阱;并考察了‘例外规则’(如比较广告的合法性边界)和‘时点效力’(行为发生时点的认定)。
难度体现在将两个易混概念置于同一事实情节中,通过‘偷换概念’(将针对竞争对手的诋誉行为后果偷换为对消费者的误导)和‘主体错配’(混淆行为实施主体与损害对象)来增加判断复杂度。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对谁说话,损害了谁’。
**第一步:**锁定行为表述对象。
若主要针对自身产品或服务(‘我的最好’),倾向虚假宣传;若明确指向或可识别为特定竞争对手(‘他的不好’),倾向诋毁商誉。
**第二步:**判断核心损害。
虚假宣传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秩序;诋毁商誉直接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
二者竞合时,优先根据‘直接、特定损害’原则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