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1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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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公司法》与《证券法》交叉地带,是理解公司融资工具法律属性的基石。
命题人反复考察,核心在于检验考生对《公司法》第2条、第153条及《证券法》第12条等法条中“公司类型”与“证券类型”匹配关系的精准掌握。
股票(《公司法》第125条)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其发行主体严格限定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债券(《公司法》第153条)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发行主体为“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判断标准是:发行主体的法定组织形式是区分二者的第一道门槛。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数据,该考点仅在2011年考察过1次,但单次命题即融合了多个角度与陷阱,呈现“单点深挖”特征。
该题从“主体资格”切入,设置“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发行股票”这一核心陷阱,本质是“概念混淆”(将债券发行主体与股票发行主体混同)与“漏掉前提”(忽略股票发行主体的法定类型前提)。
难度体现在用常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伪装,诱导考生基于“公司融资”的模糊认知犯错,而非直接对比概念。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主体定性质,权利看本质。
判断模型:第一步,锁定发行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步,匹配证券类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发行“股票”(股权凭证);两类公司均可发行“债券”(债权凭证)。
核心法律要件:股票的发行主体法定资格(《公司法》第1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