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0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时点效力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20
21
22
23
24
25
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公司法》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救济的交叉地带,是检验考生能否区分‘程序瑕疵’与‘实体权利’的核心标尺。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决议效力(不成立、可撤销、无效)与解散、回购等股东退出机制,在‘伪造签名’‘程序违法’等表象下极易混淆,本质是考察对《公司法》第22条(决议效力瑕疵)与第74条、第182条(异议股东回购与司法解散)适用条件的精准把握。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
决议瑕疵的性质(程序性还是实体性);
-
股东寻求救济的时点与法定事由是否匹配。
例如,程序严重违法(如伪造签名致未达法定表决权数)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但这本身不直接触发公司解散或回购义务,后者需满足‘公司僵局’或‘五年不分红’等更严苛的实体条件。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仅有的2020年真题数据,命题套路已显露出高度综合与混淆性特征。
该题从‘时点效力’(决议瑕疵认定时点)、‘条件认定’(解散/回购的法定要件)、‘主体资格’(谁能提起解散之诉)三个角度同时切入。
陷阱设计上,典型如‘权责倒置’(将股东个人权利与公司决议效力混同)、‘主体错配’(让不适格主体主张解散),以及‘漏掉前提’(忽略司法解散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双重前提)。
单题即融合多角度与多陷阱,难度集中于概念辨析与要件关联。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先定性,再定向。
第一步‘定性’:审查决议——程序严重瑕疵(如伪造签名致表决权不足)可能为‘决议不成立’;一般程序违法为‘可撤销’;内容违法为‘无效’。
第二步‘定向’:审查诉求——若股东主张解散,必须严格对照《公司法》第182条‘公司僵局’四情形及‘穷尽内部救济’前提;若主张回购,须符合第74条列举的三种法定情形(如五年连续盈利不分红)。
决议瑕疵本身通常不直接等于解散或回购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