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9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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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股东退出机制是公司治理中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司稳定的关键制度,在商经知体系中处于公司法核心板块。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考点,旨在检验考生对《公司法》第74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与第182条(司法强制解散)的精准区分能力。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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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事由不同(前者为法定特定决议事项,后者为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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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质不同(前者为协商回购,后者为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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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顺位不同(回购请求权是解散之诉的前置缓冲)。2019年真题即通过“延长经营期限”这一具体情境,要求考生识别其属于第74条的法定事由,而非直接适用解散条款,从而检验对制度功能与适用边界的理解。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仅2019年一次考察),该考点命题呈现“单次复合化”特点:一次题目中同时融合了程序顺序(先协商回购还是直接解散)、时点效力(决议作出前后权利行使节点)、主体资格(谁有权退出)三大角度,并设置了漏掉前提(忽视“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要件)、时序错位(混淆回购与解散的申请顺序)、主体错配(扩大有权退出股东范围)三类陷阱。
这表明命题人倾向于在一道题中密集检验多个关联要件,难度集中于法律关系的精准拆解与程序要件的严格排序。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事由定性质,程序分先后,主体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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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判断触发事由:属《公司法》第74条五项法定情形(如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延长经营期限、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走异议股东回购程序;属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僵局→考虑第182条司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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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锁定行权主体:仅对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主张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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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严守程序:回购需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解散需证明其他途径无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