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3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权利边界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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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股东分红权诉讼”是《公司法》中股东自益权的核心体现,其本质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请求权。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考点,是因为它精准地串联了《公司法》第34条(分红比例)、第74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13-15条(分红权诉讼的实体与程序要件)等多个关键法条。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区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资格存续期间享有)与“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作出有效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后者是诉讼的基础。
命题人通过此考点,意在考察考生对股东权利从“期待权”到“既得权”转化条件的精准把握,以及公司自治(利润分配决议)与司法强制干预(强制分红诉讼)的边界。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法考中虽仅于2023年考察一次,但命题角度集中且陷阱典型。
从真题摘要看,2023年的切入角度是“权利边界”与“条件认定”,具体表现为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4条,需满足“连续五年盈利”等条件)与“股东分红权诉讼”进行混淆,制造了“权责倒置”和“主体错配”的陷阱。
题目难度体现在对两个相似但性质迥异的股东救济权(分红请求权 vs. 回购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进行精细区分,要求考生不能仅凭记忆关键词(如“五年”)答题,而必须理解其各自适用的法律前提。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决议,二看滥用,三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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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优先:公司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有,则股东可诉请支付;无,则进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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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滥用:无决议时,股东主张强制分红,需证明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此为司法干预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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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适格:原告必须是起诉时仍具有股东资格的原告。
切忌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情形)的构成要件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