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累计考察次数
2018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主体资格最常考角度
权责倒置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2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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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股东会决议效力是商法公司治理的核心枢纽,连接《公司法》的资本多数决与决议瑕疵制度。
命题人反复考它,是因为它精准检验考生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的理解,以及“公司自治”(章程)与“法律强制”的边界。
核心判断标准是“三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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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无效(《公司法》第22条第一款):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法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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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可撤销(第22条第二款):程序违法(如通知时间不足)、表决方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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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不成立(《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根本不存在决议(如未开会、未表决)或表决权未达法定/章定比例。2018年题即考“程序违法(通知不足)”属可撤销事由,而非当然无效,这是核心区分点。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8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角度已高度综合,单题同时覆盖了“程序顺序”(通知时限)、“时点效力”(决议生效时点)和“主体资格”(股东权利)三大维度。
陷阱设计精巧,如“漏掉前提”(未将“程序违法”与“决议无效”直接划等号)、“权责倒置”(将股东享有的“回购请求权”误读为“当然享有”,忽略了前置的决议效力瑕疵救济程序)。
这表明该考点虽仅考一次,但起点难度高,直接考查考生对法律要件与法律后果的精确匹配能力,而非简单记忆。
万能解题模型
四步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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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前提:决议是否成立(有会议、有表决、达比例)?2. 看内容: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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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程序:召集、通知、表决程序或表决方式是否违法/违章?是则可撤销(但需在60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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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权利:股东权利(如知情权、回购权)的行使,必须以有效决议为前提或需履行法定前置程序。
口诀:先看成立否,再看内容脏不脏,程序错了可撤销,权利行使看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