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0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例外伪装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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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枢纽,连接股东权利(临时股东会召集权)与公司管理层(董事罢免)两大核心制度。

命题人反复考察,意在检验考生对公司内部权力制衡与程序正义的精准把握。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1. 程序递进性: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必须严格遵循“董事会→监事会→适格股东”的法定顺位,不得越级。

  2. 主体适格性:行使提议、召集权的股东必须满足持股比例(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与持股期限的法定要求。

  3. 决议效力时点:罢免董事的决议自股东会作出时生效,但无因罢免与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独立问题。

命题实质是测试对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第101条等条款的系统理解与程序细节的严格遵守。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2020年唯一一次考察数据分析:命题角度集中于程序顺序(召集权的递进行使)、时点效力(决议生效时点)、主体资格(提议股东资格)三大维度。

陷阱设计上,采用了例外伪装(将特殊情形伪装成一般规则)、时序错位(打乱法定召集步骤顺序)、主体错配(赋予不适格主体召集权)。2020年真题的典型陷阱即在于误导考生跳过“监事会”环节,误以为董事会不召集时股东可自行直接召集。

这体现了命题从单一知识点记忆向复合程序链条判断的转变,难度在于对法定流程的绝对遵循。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提议有资格,召集讲顺位,决议即生效,罢免可无因。

”** 判断模型:

  1. 查主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是否满足“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双重要求?2. 顺程序:召集是否严守“董事会→监事会→适格股东”的法定递进顺序?前一顺位主体“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是启动下一顺位的前提。

  2. 定时点:罢免董事决议自股东会依法通过时生效,无需董事本人同意。

  3. 辨权利:无因罢免不影响该董事依据聘任合同主张损害赔偿(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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