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2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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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是‘表演者权’与‘职务作品’制度在表演领域的特殊交叉点。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界定了‘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这一前提下的权利分配规则,是区分个人表演者权与单位表演者权的关键。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极易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或一般表演者权混淆,能精准测试考生对‘表演者’主体资格、权利产生基础(是否基于‘工作任务’)及权利内容(人身权与财产权分离)等精细化概念的理解。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1. 表演是否属于‘工作任务’;

  2. 权利主体是‘表演者’(演员个人)还是‘演出单位’;

  3. 权利性质是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可约定归属)还是人身权(不可转让)。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22年首次独立成题考察,但命题手法成熟。

角度上,同时融合了‘概念混淆’(个人表演者权vs.单位表演者权)、‘权利边界’(表演者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时点效力’(权利产生于表演完成时)三大维度。

陷阱设计上,采用了‘主体错配’(将首席舞者个人误认为权利主体)、‘漏掉前提’(忽略‘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这一法定要件)、‘权责倒置’(混淆权利归属与责任承担)。

首次考察即达到中高难度,要求考生进行多层法律关系的剥离。

万能解题模型

四步判断模型:

  1. 问前提:表演是否属于‘单位工作任务’?否→归表演者个人;是→进入下一步。

  2. 定主体:演出单位是否为法人或组织?是→单位是‘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

  3. 分权利:表演者人身权(表明身份、保护形象)永远归演员个人;表演者财产权(许可他人直播、录播获酬)可约定,无约定归单位。

  4. 辨对象:权利客体是‘该场表演’本身,而非舞蹈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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