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1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主体错配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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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是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的核心体现。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判断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职、破产财产是否得到有效管理的关键节点。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地测试考生对“管理人中心主义”原则的理解——即管理人一旦被指定,便依法独立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其聘用必要工作人员(如本案中的财务人员)属于“经人民法院许可”即可实施的经营管理行为,无需债权人会议的事前逐项审批。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区分:聘用工作人员是管理人的“经营管理职权”(可事后报告),而非涉及破产财产重大变价的“处分行为”(需事先通过债权人会议)。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21年考察一次,尚未形成明显的逐年演变轨迹。

从该次命题看:

  1. 角度:综合考察了程序顺序(聘用是否需要先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和时点效力(报酬支付时间),并隐含了对管理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2. 陷阱:采用了“主体错配”陷阱,将本应属于管理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决定聘用及支付报酬),误导考生联想为需要债权人会议或法院的层层事前审批。

  3. 难度:属于中等偏上,要求考生穿透“审批”的表象,直接抓住《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赋予管理人的概括性经营管理授权这一本质。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聘人经营属日常,法院许可即正当;报酬费用随时付,无需会审层层挡。

判断模型:

  1. 定性:判断聘用行为是否属于维持企业继续经营或管理破产财产所“必要”。

  2. 授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该职权来源于法院的许可,管理人可独立决定。

  3. 程序:无需债权人会议事前表决,相关费用列入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

  4. 监督:事后向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报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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