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1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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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管理人合同解除权是《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核心制度,旨在保障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破产程序启动后,对既有法律关系进行清理和调整的关键工具。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该制度涉及破产法、合同法、物权法(如租赁权)的交叉,能精准检验考生对‘破产程序优先’原则的理解。
核心判断标准是‘双待履行合同’:即破产程序开始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管理人解除权是形成权,一经通知即生效,其行使不受合同中仲裁条款或长期租约的约束,这正是破产程序集体清偿、效率优先属性的体现。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2021年首次独立成题,即展现出高难度和综合性。
从命题角度分析,它一次性融合了‘程序顺序’(破产程序启动为前提)、‘时点效力’(以破产受理时为判断基准)和‘条件认定’(何为‘均未履行完毕’)三大核心。
陷阱设置上,真题通过‘仲裁条款’和‘长期租约’制造了‘漏掉前提’(忽视破产程序已启动这一根本前提)和‘时序错位’(用合同签订时的约定对抗破产程序中的法定权利)的干扰。
这表明命题人首次考查就瞄准了该制度最易混淆的实践争议点。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四步法:一、定前提:案件已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受理)。
二、找合同:找到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合同。
三、判状态:在破产受理时,合同是否双方均未履行完毕?是,则进入第四步。
四、看权利:管理人有权单方选择解除(需通知)或要求继续履行(需提供担保),此选择权不受原合同仲裁条款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