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4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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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在商经知体系中属于税法与破产法、担保法交叉的典型领域,其核心地位在于检验考生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与《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09条之间法律适用冲突的精准把握。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是因为它涉及‘税收优先权’这一特殊法定权利与担保物权、普通债权的效力位阶排序,是处理企业债务清偿时最易引发争议的实务难点。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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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标准:税收优先权针对的是‘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才优先于该担保物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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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标准: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形成法定清偿顺序,税收优先权在此程序中被特定化。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14年考察过一次,因此不存在逐年演变。
但仅从这一次考察来看,命题角度已相当全面:从‘程序顺序(破产清偿顺序)’、‘时点效力(税款发生时间与担保物权设立时间的先后)’、‘主体资格(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三个维度切入。
陷阱设置上,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税收一律优先’)’、‘时序错位(颠倒税款发生与担保设立的时间)’、‘主体错配(将税收优先权主体混淆)’。
单次考察即展现了较高的综合性和迷惑性。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程序,二看时间,三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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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程序:先判断是普通执行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适用不同法律(《税收征管法》45条或《企业破产法》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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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时间:在非破产程序中,严格比对‘税款发生日’与‘担保物权设立日’的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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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主体:确认主张权利的是税务机关,且税款本身合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