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3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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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5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交汇点,核心是厘清'清算义务人'(通常是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配合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等)两类主体的责任边界。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实践中'甩锅'现象频发,涉及'公司人格否认'的穿透追责逻辑。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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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身份识别(谁有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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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内容区分(是组织清算还是配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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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要件(怠于履行义务与无法清算的因果关系)。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2023年仅一次考察,但已呈现复合命题特征:以'小股东是否担责'考查'主体资格'(陷阱:主体错配),以'法院强制措施对象'考查'权利边界'(陷阱:权责倒置),并隐含'股东需先被认定为清算义务人'这一前提(陷阱:漏掉前提)。
单题融合概念混淆、权责倒置、主体错配三重陷阱,难度较高,显示命题人倾向用一案多问方式覆盖义务体系的多个维度。
万能解题模型
三步锁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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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身份——先区分是'清算义务人'(组织清算责任)还是'配合清算义务人'(移交资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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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行为——是否'怠于履行'且导致无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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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责任——法院强制措施(罚款、拘留)仅适用于拒不配合清算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股东责任需另案主张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