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累计考察次数
2023最近考察年份
3年距上次出题
3.5年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主体错配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6 题,覆盖 3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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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企业破产法》的核心程序环节,是区分破产程序中不同主体(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职权边界的关键枢纽。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检验考生对破产程序权力制衡架构的精确理解。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区分‘一般处分行为’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法定权限归属。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68条及第111条,管理人实施一般处分属于其法定职权;但处分‘全部库存或者营业’、‘借款’、‘设定财产担保’、‘转让全部债权或财产’等重大资产时,必须首先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如已设立),未设立的则应及时报告法院。
其核心在于‘重大性’判断与‘报告/批准’程序的法定顺序,这是防止管理人滥用处分权、保护债权人集体利益的关键程序阀门。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唯一真题(2016年)数据分析:该年命题从‘程序顺序’与‘权利边界’双角度切入,考察管理人对‘债务人主要财产’的处分权限归属。
陷阱设置为‘绝对化表述’(如直接断言需债权人会议通过)和‘主体错配’(混淆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难度中等偏上,重在检验对《企业破产法》第69条管理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而非必须经其批准)这一具体程序要件的精准记忆。
由于仅考察一次,尚未形成明显的年度演变轨迹,但已展现出对程序细节和例外规则(如债权人委员会未成立时的处理)的偏爱。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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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资产:是否属‘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核心财产’或‘全部营业’等重大财产?2. 查程序:债权人委员会是否已设立?3. 定权限:重大财产处分,管理人有权实施,但必须‘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已设立)或法院(未设立),而非需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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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错误:直接要求‘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债权人委员会批准’的选项,通常为干扰项。
核心口诀:重大资产,管理人可处分;程序关键,在报告而非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