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累计考察次数
2022最近考察年份
4距上次出题
2.3年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主体错配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6 题,覆盖 5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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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企业破产法》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的入口环节,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总开关'。

命题人反复考察的核心在于:精准区分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与破产申请条件(第7、8条)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概念。

其核心判断标准是:债权人申请时,只需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初步证据(第7条第2款),而无需证明其'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申请时,则需证明自己已具备第2条规定的任一破产原因。

命题意图是检验考生对破产程序启动门槛这一基础但易混淆点的掌握,确保程序正义的起点正确。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3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套路已相当成熟。

其切入角度是典型的'概念混淆',将破产申请条件与破产原因混为一谈。

陷阱方式采用了'绝对化表述'(如要求债权人必须证明'资不抵债')和'权责倒置'(将本属于债务人或清算义务人的证明责任强加于债权人)。

虽然仅考一次,但该题已完整覆盖了'申请主体-证明责任-法律要件'的核心争议点,难度集中在对法条原文的精确理解和适用上。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债权人申请看债务,债务人申请看原因;异议审查看证据,程序启动分两边。

'具体模型:

  1. 识别申请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

  2. 债权人申请:仅需审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初步证据,不审查资产状况。

  3. 债务人申请:需审查是否满足'不能清偿+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任一情形。

  4. 法院受理前,债务人可对债权人申请提出异议,但需举证证明自己未'不能清偿'或具有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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