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0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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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与第四十条的交叉地带,是股东出资义务与破产抵销权的关键冲突点。
其核心地位在于: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尚未届期的出资义务将依法加速到期,转化为对公司的债务;而该债务能否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进行抵销,则涉及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与抵销权效率价值的博弈。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检验考生对“破产程序启动”这一核心前提的敏感性,以及对“出资债务劣后于普通债权”这一特殊属性的理解。
核心判断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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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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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已转化为对公司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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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负债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明文禁止抵销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2020年首次考察,即呈现出复合命题的特点。
真题从“程序顺序”(破产受理是加速到期的前提)、“权利边界”(加速到期的出资款是公司财产,抵销受限制)、“主体资格”(不同出资期限的股东均需加速)三个角度同时切入。
陷阱设置上,综合运用了“漏掉前提”(忽略破产受理程序)、“权责倒置”(误以为股东可主动主张抵销)和“主体错配”(混淆不同股东的权利义务)。
一次考察即覆盖了该知识点的核心逻辑链条,难度较高,属于理解应用型题目。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程序,二看债务,三看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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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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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东出资义务已因破产而加速到期,转化为对公司的普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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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股东因出资所负公司债务,不得与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
核心是牢记“破产受理”是启动阀,且该抵销限制是法定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