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3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11
12
1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企业破产法》第35条,是连接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与破产财产公平清偿的核心枢纽。
其核心地位在于: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未届期的出资义务视为加速到期,该出资直接构成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检验考生对‘资本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这一商法基石的理解,以及破产程序对既有法律关系的‘切割’与‘调整’效力。
核心判断标准是‘程序触发’与‘义务转化’:
-
破产申请受理是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唯一时点;
-
追缴权专属于管理人,旨在维护破产财团完整性;
-
出资义务具有绝对性,不因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而豁免。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唯一真题(2013年)分析,命题呈现‘复合设问、程序优先’的特点。
该题从‘程序顺序’(破产受理是前提)、‘权利边界’(管理人专属追偿权)、‘时点效力’(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三个角度立体切入。
陷阱设计上,综合运用了‘漏掉前提’(忽视破产程序已启动)、‘权责倒置’(误以为董事长可自行处置)、‘主体错配’(将个人债务与公司出资义务混淆)。
单题即覆盖多维度,难度集中于对破产法特别程序效力的精准把握。
万能解题模型
破产出资义务解题三步法:
-
定时点: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受理裁定)?此为一切前提。
-
定主体:追缴权利人是否为管理人?义务人是否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3. 定性质:股东出资是否已加速到期成为债务人财产?个人债务不得对抗该法定义务。
三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