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2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偷换概念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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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清算组成员组成是《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启动与合法性的关键节点。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公司解散后、财产分配前,由'公司'转向'清算中公司'这一特殊法律主体的标志,直接关系到清算程序的公正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该考点精准地串联了《公司法》第183条(清算组产生方式)与《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清算组成员资格限制)的交叉适用。
核心判断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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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方式合法性(自行清算/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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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双重性(积极资格:股东、董监、专业人员;消极资格: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主体不得担任)。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2012年仅考察一次,但命题角度已呈现复合化特征。2012年真题以'东湖公司清算组指定案'为载体,同时考察了'概念混淆'(将清算组成员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则混淆)、'时点效力'(清算组成立时点的法律意义)和'主体资格'(《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对债权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限制)。
陷阱方式上,采用了'偷换概念'(用破产程序概念替换清算程序)和'主体错配'(让不符合消极资格限制的债权人唐某进入清算组)。
单次考察即融合了多个知识点与陷阱,难度较高。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看来源,查资格,避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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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判断清算类型(自行/强制),确定产生主体(公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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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成员是否具备股东、董事等法定积极资格,或法院指定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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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一步:用《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作'过滤网',审查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有此情形者绝对排除。
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担任自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