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2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偷换概念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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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清算组成员组成是《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启动与合法性的关键节点。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公司解散后、财产分配前,由'公司'转向'清算中公司'这一特殊法律主体的标志,直接关系到清算程序的公正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该考点精准地串联了《公司法》第183条(清算组产生方式)与《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清算组成员资格限制)的交叉适用。

核心判断标准是:

  1. 产生方式合法性(自行清算/强制清算);

  2. 成员资格双重性(积极资格:股东、董监、专业人员;消极资格: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主体不得担任)。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2012年仅考察一次,但命题角度已呈现复合化特征。2012年真题以'东湖公司清算组指定案'为载体,同时考察了'概念混淆'(将清算组成员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则混淆)、'时点效力'(清算组成立时点的法律意义)和'主体资格'(《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对债权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限制)。

陷阱方式上,采用了'偷换概念'(用破产程序概念替换清算程序)和'主体错配'(让不符合消极资格限制的债权人唐某进入清算组)。

单次考察即融合了多个知识点与陷阱,难度较高。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看来源,查资格,避利害'。

  1. 先判断清算类型(自行/强制),确定产生主体(公司/法院)。

  2. 核对成员是否具备股东、董事等法定积极资格,或法院指定的中介机构。

  3. 关键一步:用《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作'过滤网',审查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有此情形者绝对排除。

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担任自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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