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9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时点效力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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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度的核心,涉及财产权与治理权的交叉。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有限合伙份额处分(尤其是对外转让)是检验考生能否精准区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制度差异的“试金石”。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合伙企业法》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依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无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与普通合伙人第22条形成鲜明对比)。

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且转让行为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

命题人通过此考点,旨在考查考生对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与“相对自由处分财产权”这一本质特征的把握,以及能否将其与普通合伙人的身份限制严格区分。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仅2019年一次考察),其命题套路已展现出清晰特征。

该题从“时点效力”与“条件认定”角度切入,核心陷阱是“时序错位”和“漏掉前提”。

真题(2019年多选)通过设置郭某(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的情节,诱导考生误用普通合伙的规则,或忽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这一前提,直接得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错误结论。

这体现了命题人首次考察即直击制度核心差异,并运用“绝对化表述”陷阱提升难度,要求考生进行精准的条件检索和规则适用。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身份(有限合伙人),二查协议(有无特殊约定),三定时序(转让行为完成前还是完成后),四辨条件(是否“同等条件”)。

判断模型:

  1. 转让主体是有限合伙人→适用《合伙企业法》第73条。

  2. 审查合伙协议对转让有无限制性约定。

  3. 对外转让时,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仅在“同等条件下”于转让行为进行中产生,且不能阻碍转让本身。

  4. 转让完成后,受让人即取得合伙人资格,但合伙协议可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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