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6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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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有限合伙人权利是《合伙企业法》混合合伙制度的核心,区分于普通合伙人的特殊权利体系。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考点,旨在检验考生对‘有限责任’与‘特殊权利’联动关系的理解。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在有限合伙中的平衡点。

核心判断标准是《合伙企业法》第64条(禁止劳务出资的刚性规则)与第70条(竞业禁止的例外许可规则)的对比。

前者基于对债权人保护及责任财产稳定的考量,属效力性强制规定;后者基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特性,属管理性授权规定。

掌握这两条的本质差异,就抓住了有限合伙人特殊权利体系的‘牛鼻子’。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6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套路已呈现高度综合与混淆特征。

该年多选题同时切入‘例外规则’(竞业禁止有效)、‘权利边界’(劳务出资无效的刚性)与‘时点效力’(行为发生时点的法律评价)三大角度。

陷阱设计上,采用了‘绝对化表述’(如宣称所有出资方式均需评估)、‘例外伪装’(将竞业禁止这一例外伪装成普遍无效规则)以及‘权责倒置’(混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基础)。

单次考察即集成多陷阱,说明命题人视其为检验商法思维精细度的优质考点,难度起点高。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劳务出资刚性禁,竞业交易可约定;不执事务是前提,责任有限为内核。

’判断模型:

  1. 先定性:行为人是否为有限合伙人?2. 查行为:涉及出资方式还是经营行为?3. 对法条:出资问题紧扣第64条(劳务出资绝对无效);经营行为(如竞业、自我交易)转向第70条(协议可例外允许)。

核心是区分‘效力性禁止’与‘管理性授权’两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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