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6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权利边界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11
12
13
14
15
1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公司法》公司组织机构权力制衡体系的核心。
命题人考察它,旨在检验考生对有限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程序性权力’与‘实体性权力’的精确区分。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三点:
-
权力性质:监事会的职权多为‘提议’‘要求纠正’‘调查’等程序性、监督性权力(如《公司法》第53条),而非‘决定’‘批准’等实体性决策权。
-
行权对象:必须严格区分向‘董事会’(执行机构)提议与向‘股东会’(权力机构)提议的不同情形。
-
行权前提:部分职权(如聘请外部审计)的行使,需以‘监事会决议’为前提,而非监事个人。
混淆任何一点,即落入陷阱。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2016年唯一一次考察数据分析:命题角度集中于‘权利边界’(区分提议召开股东会与董事会的不同主体和条件)、‘时点效力’(监事个人与监事会决议的效力差异)和‘主体资格’(监事与监事会的不同法律地位)。
陷阱设计上,采用了‘漏掉前提’(如忽略需经监事会决议)、‘权责倒置’(将监事会的监督建议权误读为决策权)和‘主体错配’(将监事个人职权等同于监事会职权)。
单次考察即融合多重角度,难度较高,属于综合性理解题。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主体(个人还是会议体),二看对象(董事、高管还是股东会),三看性质(是监督建议权还是决策决定权)。
判断标准:凡涉及‘费用承担’‘聘请中介’‘提起诉讼’等实质性行动,必须基于‘监事会决议’;凡‘提议召开股东会’,仅针对董事会不履职时;‘向董事会提出提案’等监督建议,则是常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