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累计考察次数
2022最近考察年份
4年距上次出题
5.5年平均出题间隔
时点效力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3 题,覆盖 3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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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普通合伙设立在商经知体系中处于合伙制度的入门枢纽位置,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理解《合伙企业法》中无限连带责任、合伙财产独立性、合伙人权利义务等后续规则的逻辑起点。
命题人反复考它,是因为设立环节的出资形式、财产权转移、登记对抗等规则,是检验考生能否区分‘合伙协议生效’与‘合伙企业成立’、‘出资完成’与‘财产权转移’这两对关键法律概念的分水岭。
核心判断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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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时生效,但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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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其财产权转移(如房屋所有权过户)是出资义务的履行,但未办理转移登记不影响出资的成立,仅产生违约责任或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限制。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11年考察1次,但单次命题已展现出复合型陷阱的典型特征。
从‘命题角度’看,它同时融合了‘概念混淆’(出资行为 vs. 产权转移)、‘例外规则’(非货币出资未登记不影响合伙成立)和‘时点效力’(协议生效时点 vs. 企业成立时点)。
从‘陷阱方式’看,它通过‘绝对化表述’(如‘必须登记否则出资无效’)制造概念误区,通过‘时序错位’混淆协议生效与企业成立的法律后果,通过‘主体错配’将出资人义务与企业财产权归属混为一谈。
单题难度较高,覆盖了设立阶段的核心争议点。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协议生效签章时,二看企业成立登记日;三看出资形式重合意,非货币财产未过户,仅负违约不破设立。
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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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生效≠企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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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完成以合伙人依约交付/转移为准,非货币财产权未变更登记,不影响出资有效性及合伙设立,但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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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