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2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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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在途货物取回权是《企业破产法》第39条确立的一项特殊制度,其核心地位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在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与利益。
它并非所有权的简单延伸,而是在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未付清全部价款且货物尚未被其实际占有的特定时点,赋予出卖人一种法定的、有条件的取回权利。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是因为它精准地测试了考生对“所有权转移”与“风险承担”相分离这一特殊商事规则的理解深度,以及对“未收到全部价款”、“货物在运输途中”、“买受人破产”三个法定要件同时满足这一复合条件的判断能力。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仅2012年一次考察),其命题套路已展现出清晰的复合性特征。
该次考题从“程序顺序”(取回权行使与破产程序的关系)、“时点效力”(所有权与取回权竞合时的判断)和“条件认定”(《破产法》第39条三要件的具体应用)三个角度综合切入。
陷阱设置上,典型地采用了“漏掉前提”(忽略“未付清全部价款”这一核心前提)、“权责倒置”(误将出卖人的取回权视为买受人的权利)和“主体错配”(混淆出卖人与承运人、管理人的法律关系)。
单次考察即呈现多角度、多陷阱的复合命题模式。
万能解题模型
“三步锁定取回权”:第一步,查时点——买受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货物是否尚在运输途中?第二步,核价款——买受人是否未付清全部价款?第三步,定主体——主张权利者是否为出卖人?三步全部满足,取回权成立;任何一步不满足,则取回权不成立,货物归入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