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0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权利边界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20
21
22
23
24
25
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合伙企业法》的‘设立’与‘对外代表’规则交汇处,是区分‘设立中组织体’与‘正式商事主体’责任归属的关键节点。
命题人反复考察,意在检验考生对‘设立中合伙企业’法律地位(准合伙)的精准把握,以及《民法典》第75条关于设立中法人责任规定在合伙领域的类推适用。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营业执照签发日’这一法律事实:此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必要行为,责任由成立后的合伙企业与发起人连带承担;此后,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行为,适用《合伙企业法》第37条对外代表权规则。
该考点连接了民事主体理论与商事登记效力,是商经知体系中的‘枢纽型’知识点。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仅2020年一次考察),命题已展现清晰的复合化特征。
该题从‘权利边界’(代表权范围)、‘时点效力’(营业执照领取的法律意义)、‘条件认定’(何为设立必要行为)三个角度立体切入,并混合运用‘绝对化表述’(如‘一律不承担’)、‘权责倒置’(混淆发起人与合伙企业的责任顺序)、‘主体错配’(将筹备期行为主体与成立后主体等同)三类陷阱。
单题即实现了对知识点多维度、高难度的综合检验。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遵循‘三步时点判断法’:
- 看行为时点:签约在营业执照签发前还是后?2. 看行为名义:以发起人个人名义还是(未来)合伙企业名义?3. 看行为性质:是否为设立必要行为?核心口诀:‘照前个人连带担,照后合伙代表权;必要行为可追认,名义时点是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