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3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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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在商经知体系中位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与'退伙事由'的交叉地带,是《合伙企业法》第48条与第49条适用的衔接点。

命题人反复考察它,是因为它涉及三个核心法律概念的动态博弈:

  1.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民法典》);

  2. 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原理;

  3. 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区分'当然退伙'的生效时点(丧失行为能力之日)与'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议程序,以及该事由是否属于'执行合伙事务时'发生的、可归责于合伙企业的情形。

真题中'丁的善意能否对抗'即是在测试考生是否理解,行为能力缺失是法定退伙事由,其效力源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相对方的善意所能补正或对抗。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仅2013年一次考察),其命题套路已呈现复合化特征。

该题从'例外规则'切入(考查《合伙企业法》第48条中'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这一例外,而非直接退伙),设置了'时序错位'陷阱(混淆行为能力丧失的时点与退伙决议作出的时点),并运用'主体错配'(将合同相对方'丁'的善意,错误地用于对抗合伙人自身资格丧失这一法定事由)。

单次考察即融合了实体规则、程序时点和价值权衡,难度较高。

由于样本单一,尚未观察到明显的年度演变趋势,但其首次亮相即采用了高综合度的命题方式。

万能解题模型

四步判断模型:

  1. 定性事由:是否属于《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丧失行为能力)。

  2. 确定时点:退伙效力自丧失行为能力之日发生。

  3. 检查例外:其他合伙人是否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此为积极决议,非默认)。

  4. 隔离效力:退伙事由的法定性与外部合同纠纷(如善意相对人)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前者不因后者而改变。

口诀:'能力丧失即退伙,一致同意可转限,善意无关资格事,时点法定不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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