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0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偷换概念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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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公司法》公司组织形态转换与治理结构变更的交汇点,是检验考生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权利’区分能力的试金石。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变更形式’(如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股东会特别决议(2/3以上表决权通过)这一根本性程序规则,而‘董事选举’属于公司治理的常规事项(通常为普通决议,章程可另定)。
两者一旦混淆,极易导致公司重大决策的程序违法。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变更公司形式是《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法定特别决议事项,其法律效力具有‘对世性’(影响公司主体资格与债权人利益);而选举董事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自治性’事项,决议门槛首先遵从公司章程约定。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仅2020年一次考察),命题套路已呈现出复合型陷阱的特征。2020年真题从‘概念混淆’与‘时点效力’双角度切入:首先,将‘变更公司形式’所需的股东会特别决议比例(2/3),偷换概念为‘选举董事长’(非常规董事)的决议比例,此为【偷换概念】。
其次,题目可能隐含了公司形态‘变更后’新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选举规则,去判断‘变更过程中’(有限公司阶段)的决议效力,涉及【时点效力】与【主体错配】。
单次考察即融合多重陷阱,说明命题人倾向于在此知识点上设置高密度逻辑关卡。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核心口诀:‘先分事项,再定比例,最后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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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判断题干所述事项是‘公司形式变更’(法定特别决议)还是‘董事选举/任命’(章程优先的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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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变更形式必用2/3表决权;选举董事先看章程,无约定则适用过半数(有限公司)或股东大会选举(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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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态与主体:决议行为发生在变更前、中、后哪个阶段?决议主体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还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严防时空与主体的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