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累计考察次数
2017最近考察年份
9年距上次出题
3年平均出题间隔
权利边界最常考角度
权责倒置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4 题,覆盖 3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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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公司法》公司设立制度的核心,是衔接‘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责任的关键节点。
命题人之所以考它,是因为它精准地测试了‘设立中公司’(非法人团体)与‘发起人’(设立执行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二元性’:一方面,发起人可能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而缔约(《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另一方面,公司成立后可能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实际享有权利’。
其核心判断标准是‘合同目的+公司意志’的二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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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为‘设立公司’之目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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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后的公司是否通过‘明示追认’或‘实际使用行为’(如2011年真题的‘使用’仓库)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承受’(主观要件)。
这本质上是‘商事外观主义’与‘合同相对性’在公司设立场景下的动态平衡。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仅2011年一次考察),该考点已展现出清晰的命题框架。2011年真题从‘权利边界’(合同责任归属)与‘时点效力’(公司成立前后)双角度切入,核心陷阱是‘时序错位’与‘权责倒置’:将公司‘成立后对合同标的物的使用’这一可能构成‘事实追认’的行为,直接等同于‘公司自始为合同当事人’,从而错误地完全豁免发起人责任。
该题难度在于,要求考生精准识别‘公司使用行为’仅是认定公司承担责任的‘充分条件’之一,而非‘发起人免责’的‘充要条件’,必须结合合同签订时的名义与目的综合判断。
万能解题模型
四步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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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名义:以谁的名义签合同?(发起人个人/设立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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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目的:是否为了公司设立及经营?(是则可能归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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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点:公司成立前还是成立后主张权利?4. 辨行为:公司成立后有无‘明示追认’或‘实际使用受益’?核心口诀:'名义目的定基础,成立追认是关键;使用受益可推定,发起人责未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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