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2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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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保险法》第52条,是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投保人通知义务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免责权的核心连接点。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平衡保险合同“对价平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键阀门。
命题人反复考它,是因为它精准测试考生对“风险”这一保险法基石概念的理解,以及能否在具体场景(如车辆用途变更)中,运用“持续性、显著性、不可预见性”三要素进行判断。
核心标准是:危险增加是否超出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基于“精算基础”所预见的承保范围,从而实质改变了原合同的对价关系。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2022年首次独立成题,即呈现高难度、综合性特征。
命题角度一次性覆盖了“概念混淆”(如将“显著增加”与一般风险波动混淆)、“权利边界”(投保人通知义务与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时点效力”(危险增加时点与事故发生时点的关系)。
陷阱设计上,同时运用了“漏掉前提”(如忽略投保人“明知”这一主观要件)、“权责倒置”(误以为保险人可随意拒赔)和“主体错配”(混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这表明命题人倾向于在首次考查时,即将核心法律关系的所有难点打包,进行高强度测试。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三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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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判断危险增加是否“显著”,即是否超出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的“精算基础”(如家庭自用变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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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确定危险“显著增加”的时点,并审查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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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责:若未通知,则考察事故是否由该“显著增加”的危险导致,是则保险人可免责(不必然解除合同)。
牢记:通知义务主体是“知情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