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2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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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出卖人取回权是《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核心制度,位于破产财产界定与债权清偿的交叉地带,是商经知体系中检验考生对‘债务人财产’与‘取回权’边界理解的关键。
命题人反复考察它,是因为其涉及‘所有权转移’(《民法典》第224条动产交付主义)与‘破产程序启动’(《企业破产法》第30条)两个时间节点的精准切割。
核心判断标准是‘货物在途且未受领’: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在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前,出卖人可以取回在途标的物。
其本质是所有权保留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体现,用以平衡出卖人利益与破产财产完整性。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2022年首次独立成题,即展现出极强的综合性与陷阱深度。
命题人从‘程序顺序’(取回权行使需在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前)、‘权利边界’(取回权与债务人财产的对抗)、‘条件认定’(‘在途’与‘未受领’的认定)三个角度同时切入,难度极高。
陷阱方式上,真题通过‘7月发货8月破产,设备送达瞬间成债务人财产’这一情景,综合运用了‘漏掉前提’(未考虑管理人是否已要求交付)、‘权责倒置’(误以为出卖人需主动证明未受领)和‘主体错配’(混淆出卖人取回权与一般取回权主体)三种方式,旨在全面检验对《企业破产法》第39条构成要件的精确掌握。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发运在途未受领,破产受理未付清,管理未决可取回’。
解题四步法:
- 查时间:货物发运是否在破产受理前?2. 查状态:债务人(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时是否‘尚未收到’货物?3. 查付款:价款是否未付清?4. 查程序:管理人是否尚未作出‘要求履行’的意思表示?四者皆‘是’,则出卖人可取回。
核心是锁定‘破产受理’这一基准时点判断财产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