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9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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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共益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3条的核心制度,位于破产财产分配规则的顶端。

命题人之所以考它,是因为它直接检验考生对‘破产财团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解深度。

其核心判断标准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企业破产法》第42条)与‘随时清偿’(第43条)的结合。

具体而言,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1. 时间要件: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

  2. 目的要件: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如继续营业、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执行职务等)。

任何偏离这两个要件的债务,都可能被混淆为普通债权或破产费用。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2019年首次独立成题,但单题内融合了多重考查角度。

从真题看,命题人一次性设置了‘程序顺序’(股东借款是否属于共益债务)、‘概念混淆’(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普通债权的区分)和‘时点效力’(借款发生在重整期间)三个角度。

陷阱方式上,采用了‘绝对化表述’(如‘所有重整期间债务都是共益债务’)、‘时序错位’(将受理前的借款混入)和‘主体错配’(债权人会议职权与管理人选任的混淆)。

虽然仅考一次,但单题综合性极强,难度中上。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时在受理后,为全体利益,随时优先偿’。

判断模型:

  1. 先判断债务发生时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 再判断债务目的(是否为了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如继续营业、执行重整计划);

  3. 最后判断清偿规则(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优先于破产费用和普通债权)。

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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