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4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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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3条、第113条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的交叉地带,是破产清偿顺位这一核心制度中的‘关键冲突点’。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地测试考生对‘物权优先效力’与‘破产程序特殊价值(共益性、程序维持)’之间动态博弈的理解。
核心判断标准并非单一,而是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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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性质是否严格符合‘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如继续营业、管理人履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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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发生时点是否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与抵押权的对抗关系,需区分抵押权是否已依法登记。
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共益债务,这是《民法典》第403条与破产法政策结合的典型体现。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仅2024年一次考察),该考点首次亮相即呈现‘高复杂度、强综合性’特征。2024年真题从‘程序顺序’切入,通过‘未登记抵押权’这一特殊情形,将‘概念混淆’(共益债务与普通破产债权)、‘时点效力’(破产受理前后)和‘权利顺位’三个角度熔于一题。
陷阱综合运用了‘漏掉前提’(忽略共益债务的成立时点前提)、‘时序错位’(混淆债务发生与权利主张的时间)和‘主体错配’(误将非为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
首次考察即达中高难度,直接测试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四步法:一、定时点:债务是否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后’?否,则非共益债务。
二、定性质:债务是否‘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否,则非共益债务。
三、定权利:若为共益债务,则其清偿优先于破产费用后,优先于一切破产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
四、定对抗:若涉及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依据《民法典》第403条,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债权人可视为该‘善意第三人’,故共益债务优先于该未登记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