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5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时点效力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11
12
13
14
1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公司解散诉讼规则是《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的核心内容,它位于公司组织法从'生'到'死'的闭环末端,是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典型体现。
命题人反复考它,是因为其完美融合了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告资格)与实体法(解散的法定事由),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如'公司僵局')极具解释空间,是检验考生能否区分'经营亏损'与'治理僵局'的试金石。
其核心判断标准是:股东诉权(10%以上表决权)是前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是实体要件,'公司'为被告是程序关键,三者缺一不可。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5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套路已相当成熟。
该题从'主体资格'(14%股东符合)、'条件认定'(是否达到'严重困难'标准)、'时点效力'(诉讼与清算的关系)三个角度同时切入。
陷阱设置精准:用'董事为被告'进行'主体错配',用'想解散就进入清算'制造'权责倒置'(混淆了司法解散判决与自动清算),并隐含了'漏掉前提'(未审查是否用尽内部救济途径)。
单题即覆盖了该规则的主要争议点,难度较高。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资格10%,被告是公司,僵局是核心,救济要先试。
'具体判断模型:
-
查原告:是否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2. 定被告:只能是公司,董事、高管、其他股东均错。
-
审事由:是否为'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如持续不开会、无法表决),而非一般亏损。
-
看程序:是否'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内部救济尝试)。
四步全过,方可支持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