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4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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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在商经知体系中处于'公司组织法'与'民事诉讼'的交叉地带,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的典型。

命题人仅考一次,但角度刁钻,旨在测试考生对《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原告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被告为公司'这一基础规则的深层理解。

其核心地位在于检验考生能否穿透诉讼形式,理解公司僵局下股东权利救济的'诉的利益'归属——股东是程序启动者,公司是实体权利义务承受者。

核心判断标准是:诉讼地位必须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严格对应,股东不能因提起解散之诉而取代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仅2014年考察一次,但命题手法已相当成熟。

其切入点是从《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例外规则'出发,考查'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这一原则,而非考察原告资格。

陷阱采用了经典的'主体错配'(如将其他股东或董事列为被告)和'绝对化表述'(如'只能'、'必须'等),并混合了'权责倒置'(将提起诉讼的股东误列为责任承担主体)。

难度在于将简单的法条记忆题,变形为对诉讼当事人理论基础的深度辨析。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股东告公司,其他股东可参诉'。

判断模型:

  1. 原告:必须是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实体要件)。

  2. 被告:有且仅有公司(程序要件)。

  3. 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但绝不能是被告。

核心是牢记解散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公司本身的法律人格,故公司是当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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