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1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权责倒置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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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公司法》公司组织变更与债权人保护体系的交叉地带,是检验考生对公司分立程序正义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理解深度的关键切口。
命题人反复考察,核心在于检验对《公司法》第175条与第176条(2018年修订前对应旧法条)的精确适用能力。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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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时点: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的担保请求权是除斥期间,过期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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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性质: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定原则,除非债权人与公司另有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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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规则: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书面清偿协议,可以排除法定连带责任的适用。
命题人正是通过扭曲这三个标准来设置陷阱。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11年考察过一次,但单次命题即展现出极高的综合性与迷惑性。
其命题角度一次性覆盖了例外规则(书面协议可排除连带责任)、权利边界(担保请求权的性质与期限)、时点效力(权利起算与失权)三大维度。
陷阱设计上,综合运用了权责倒置(让考生误以为公司可主动选择是否连带)、时序错位(混淆通知、公告、请求权的先后顺序与期限)、主体错配(混淆债权人、债务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权利与责任主体)。
虽仅考一次,但已呈现“一题多坑、综合考察”的典型难题特征。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通知公告看期限,三十(或四十五)天是关键;法定连带是原则,书面协议可豁免;逾期未请失权利,分立公司共担责。
'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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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有无分立前与债权人的书面清偿协议,有则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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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协议,则债权人必须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提出担保请求,否则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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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债权人是否行使担保请求权,只要无特别书面协议,分立后的公司均对分立前债务承担法定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