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累计考察次数
2021最近考察年份
5年距上次出题
2.5年平均出题间隔
时点效力最常考角度
时序错位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5 题,覆盖 5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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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普通合伙人资格继承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核心制度,连接了合伙的人合性与财产继承的法定性。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地体现了合伙企业‘人合性’(强调合伙人间信赖关系)与‘资合性’(涉及财产权益)的冲突与平衡。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第一,继承人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取决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合伙协议事先约定’,这是人合性的体现;第二,即使不能成为合伙人,其仍有权继承财产份额,这是资合性的体现;第三,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有特殊安排。
命题人通过此考点,旨在检验考生能否精准区分‘继承财产份额’(法定权利)与‘取得合伙人资格’(约定/议定权利)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概念。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11年集中考察过一次,但单次命题即呈现出极高的综合性与陷阱密度。
从命题角度上看,一次性融合了‘概念混淆’(如将继承财产份额等同于当然取得合伙人资格)、‘条件认定’(对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前提的把握)、‘主体资格’(对继承人行为能力的考量)三大维度。
陷阱设置上,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当然继承资格”)、‘漏掉前提’(忽略协议约定或一致同意程序)、‘时序错位’(混淆继承开始与资格确认的先后关系)等方式,要求考生对法条理解必须全面、精准,错漏一点即导致全盘皆错。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资格非当然,协议或全同意;份额可继承,资格待确认;若有未成年,可转有限或退财产。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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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合伙协议有无约定→有约定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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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定,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只能退还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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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上述1、2结果如何,财产份额均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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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继承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还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