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3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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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信托存续与变更的核心在于区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受托人/委托人自身破产的法律后果。

这是信托法‘破产隔离’功能的直接体现。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是因为它触及了信托制度区别于普通财产关系的基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核心判断标准是:受托人(如扬帆公司)破产,仅导致其受托人资格的丧失(《信托法》第39条),信托本身并不因此终止。

信托财产(如“海潮一号”)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产,应依法选任新受托人后继续存续。

命题人正是通过混淆‘受托人破产’与‘信托终止’来检验考生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理解深度。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2023年首次出现,即展现出高难度和综合性。

命题角度同时融合了‘程序顺序’(破产程序与信托变更程序的衔接)和‘时点效力’(破产宣告时信托财产的状态)。

陷阱设置上,通过‘漏掉前提’(未考虑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时序错位’(将选任新受托人的程序与破产财产分配程序颠倒)和‘主体错配’(将信托财产误认为破产财产)三个维度,全面考察法律关系的精准识别。

一次出题就覆盖了多个关键陷阱,说明命题人意图用一道题深度检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核心原则。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主体谁破产(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二看财产归谁属(是否独立信托财产?),三看程序如何走(终止、变更还是存续?)。

核心模型:受托人破产≠信托终止。

判断步骤:

  1. 锁定破产主体为受托人;

  2. 立即触发《信托法》第39条,原受托人职责终止;

  3. 信托财产独立,不纳入破产清算;

  4. 依法选任新受托人,信托关系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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