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4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权责倒置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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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在刑诉执行程序中属于特殊且易混淆的环节,其核心地位在于检验考生对《刑法》第35条与《刑诉法》第260条衔接关系的理解。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地测试了两个关键点:一是刑罚执行顺序的绝对性(主刑优先于附加刑),二是执行主体的法定性(公安机关而非法院)。

核心判断标准是:

  1. 时间节点:必须待主刑(有期徒刑、拘役等)执行完毕后方可执行驱逐出境;

  2. 执行主体:由公安机关(具体为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法院仅负责判决宣告,不负责执行。

这体现了刑罚执行阶段'裁判与执行分离'的基本原则。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2024年首次独立命题,即展现出高难度和精准打击的特点。

命题角度集中于'程序顺序',通过'权责倒置'的陷阱,将法院的判决宣告权与公安机关的执行权相混淆。

真题中'被判13年有期徒刑+驱逐出境,执行机关竟不是法院?'的设问,正是利用考生对《刑诉法》第260条(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疏忽,并叠加了'主刑执行完毕'这一前置条件进行干扰。

首次考察即直击程序与主体的双重盲点,预计未来会在此基础上进行变形。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先主后附,公安执行。

' 具体模型:

  1. 判项审查:确认判决中是否同时包含主刑(徒刑/拘役)与'驱逐出境'附加刑。

  2. 顺序锁定:坚持'主刑执行完毕'是启动驱逐出境执行程序的唯一法定前提。

  3. 主体判定:牢记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出入境管理的部门),法院、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均非执行主体。

任何选项若将执行时间提前或执行主体替换,均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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