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3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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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询问证人程序是刑诉证据制度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是因为其涉及《刑诉法》第124条、第122条等关键程序规范,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沿阵地。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第一,区分“询问”与“讯问”的适用对象(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严格遵守“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通知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定地点选择(《刑诉法》第124条),禁止对证人使用“传唤”等带有强制性的侦查措施;第三,保障证人权利,如告知义务、个别询问原则。
这些是程序合法性的生命线。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仅2013年一次考察),命题模式已呈现精准打击特征。2013年从“程序顺序/概念混淆/主体资格”多角度切入,陷阱方式高度综合:通过“绝对化表述”(如“必须传唤”)设置理论陷阱,用“偷换概念”(将“通知”偷换为“传唤”)混淆《刑诉法》第124条的核心规定,再以“主体错配”(将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措施适用于证人)完成程序违法性的闭环论证。
单题即覆盖程序、主体、概念三大维度,难度集中在辨析“通知”与“传唤”这一关键法律行为性质上。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对象二看地点,传唤绝不用于证人间。
核心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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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对象:是证人?立即排除“传唤”、“拘传”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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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地点:依据《刑诉法》第124条,首选证人便利地点(现场、单位、住处、提出的地点),通知到办案场所是“必要时”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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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表述:出现“应当传唤”、“必须到办案场所”等绝对化表述,通常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