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累计考察次数
2024最近考察年份
2距上次出题
3.3年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1 题,覆盖 5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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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地带,是理解公权力与私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互动关系的典型样本。

命题人反复考察,意在检验考生对“自诉权”这一特殊诉讼权利的边界与行使方式的精准把握。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区分“调解”与“和解”的本质差异:调解是法院主导的诉讼内程序,可适用于除“公诉转自诉”外的所有自诉案件,达成协议后法院应制作《刑事调解书》;而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自诉人可申请撤诉。

混淆二者,尤其是将和解等同于调解,或错误认为所有自诉案件均可调解,是命题的主要靶心。

该考点虽考察频次低,但因其能综合考查程序选择、权利处分与法院角色,仍具命题价值。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仅2011年一次考察),命题模式已呈现典型特征。

该年多选题从“例外规则”(如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时点效力”(如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处理)、“主体资格”(如谁有权参与和解)三个角度切入。

陷阱设置上,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所有自诉案件均可调解”)、“时序错位”(如将审前和解与庭审调解的效力混为一谈)和“偷换概念”(如将当事人“自行和解”偷换为法院“主持调解”)。

单次考察即展现了多维度、复合型陷阱的命题思路,难度定位在区分对法条的机械记忆与实质理解。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四步法:一审类型,二看主体,三辨文书,四查例外。

  1. 先判断自诉类型:告诉才处理、轻微刑案可调解;公转自案件绝对不可调解,但可和解。

  2. 看主导者:法院主持为调解;当事人自行协商为和解。

  3. 辨法律文书:调解成功,法院必须制作《刑事调解书》;和解成功,自诉人提交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

  4. 查特殊时点:调解书经签收生效,签收前反悔,法院应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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