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6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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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事诉讼法》第35条及《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的交界处,是特殊诉讼主体权利保障与法律援助制度启动条件的结合点。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测试考生对‘可以’与‘应当’这一核心法律用语的区分能力,以及程序启动前提(‘未委托辩护人’)的敏感度。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检验‘国家义务与个人权利关系’的微观切口——对聋哑人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是‘可以’的便利,更是司法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应当’履行的强制性程序保障义务。
核心判断标准是两步法:第一步,识别主体是否为‘聋哑人’(含聋、哑或聋哑兼具);第二步,审查其是否‘没有委托辩护人’。
两步同时满足,则法律援助从‘可以’转为‘应当’通知指派。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仅2016年考察1次),该考点呈现出‘单次集中、陷阱复合’的特点。2016年真题从‘程序顺序’与‘权利边界’双角度切入,将‘法律援助的通知义务’(公权责任)与‘聋哑人获得辩护的权利’(私权)进行混淆。
陷阱方式上,同时使用了‘绝对化表述’(如‘必须’)、‘漏掉前提’(忽略‘未委托辩护人’条件)和‘权责倒置’(将办案机关‘应当通知’的义务偷换为聋哑人‘应当申请’的权利)。
虽仅考一次,但陷阱设计密集,难度集中于概念精确性与逻辑严谨性。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主体二看辩,聋哑盲精未委托,应当援助非可以。
具体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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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聋、哑人或聋哑兼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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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件:未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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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