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6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例外伪装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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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监察管辖竞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权与司法权衔接的核心枢纽。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检验考生对《监察法》第34条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适用的精准把握。

其核心地位在于:当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与其他机关管辖的犯罪存在牵连时,必须厘清‘监察调查优先’原则的适用边界、程序转换的法定时点(如立案后)以及并案管辖后的程序性质(如补充侦查的禁止)。

核心判断标准是‘主体+程序+时点’三位一体:主体上,监察机关是‘主案’调查的法定主体;程序上,遵循‘监察调查先行,刑事侦查后置’的顺位;时点上,以监察立案为程序转换的刚性节点。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2016年唯一真题数据,命题套路已呈现精细化特征。

该题从‘程序顺序’(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的先后)、‘时点效力’(立案前后程序性质差异)、‘主体资格’(并案后侦查主体是否变化)三个角度切入。

陷阱设计上,采用‘例外伪装’(将特殊情形伪装成一般规则)、‘时序错位’(颠倒程序转换的法定节点)、‘主体错配’(混淆监察机关与其他侦查机关权限)。

虽仅考一次,但陷阱复合度高(一题多陷),难度集中在程序衔接的细节谬误。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一看牵连关系,二定主案管辖,三查立案时点,四辨程序禁止。

判断模型:

  1. 判断是否‘一人犯数罪’或‘共同犯罪’涉及职务犯罪;

  2. 确定职务犯罪是否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主案);

  3. 以监察立案为界,立案前可协商管辖,立案后应‘监察为主并案调查’;

  4. 并案后不得再退回补充侦查,监察调查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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