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8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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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是2018年《监察法》实施后,刑诉与监察程序衔接的‘咽喉要道’,是程序法融合的典型体现。

命题人通过它考察:

  1. 程序转换:监察调查(留置)向刑事侦查(强制措施)的衔接逻辑,核心是《监察法》第47条与《刑诉法》的对接。

  2. 权力边界:监察权与检察权、审判权的制约关系,如不起诉后监察机关复议权的行使。

  3. 权利保障:留置折抵刑期的计算,体现对被调查人/被告人权利的实质影响。

核心判断标准是‘程序法定’与‘权利对等’,即任何衔接步骤都必须有明确法律授权,且程序转换不能损害当事人既得权利(如折抵)。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目前仅2018年考察一次,但‘一题多坑’特征明显,属于新法实施的‘奠基式’命题。

该题从程序顺序(先解除留置再采取强制措施)、时点效力(留置折抵刑期的起算时点)、主体资格(监察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复议权)三个角度切入,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必须’‘一律’)、时序错位(颠倒强制措施与移送起诉的顺序)、主体错配(赋予监察机关不应有的诉讼权力)三类陷阱。

难度在于将分散的法条整合于一个具体案件流程中,考验体系化理解。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留转强,必解除;折抵刑,自留置;不起诉,可复议(仅限监察移送的职务犯罪)’。

** 判断模型:

  1. 查程序:监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必须先解除留置,再依法采取刑诉强制措施(刑拘、逮捕等),不可并存或颠倒。

  2. 算折抵: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折抵期自留置之日起算。

  3. 看救济: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认为有误,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注意:是‘提请复议’,非‘复议’或‘复核’,主体和程序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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