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累计考察次数
2015最近考察年份
11距上次出题
2年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3 题,覆盖 2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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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诉法“辩护与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刑诉法》第43条)与维护法庭秩序、诉讼效率之间冲突的典型体现。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检验考生对《刑诉法解释》第311条、第312条等关键法条的精确掌握,即区分“应当准许”与“可以准许”的法定情形。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三点:

  1. 拒绝辩护的时点(庭前/庭审中);

  2. 辩护人身份(普通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

  3. 是否具备“正当理由”。

这直接关系到合议庭是行使裁量权还是履行法定义务。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3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套路已高度成熟。

该题从“时点效力”切入(当庭拒绝),设置了“时序错位”陷阱(混淆庭前与庭中处理规则),并运用“概念混淆”将“有罪辩护”这一辩护策略与“辩护人类型”或“拒绝理由”进行不当关联,最终考查“应当准许”的法定条件。

虽然仅考一次,但已覆盖概念、主体、程序三个维度,难度集中在对法条细节的精准记忆与情境适用上。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身份二看时,三查理由是否足。

  1. 身份:拒绝法援律师,一般只准一次(需另行委托);拒绝普通律师,相对宽松。

  2. 时点:庭审中拒绝,审查更严;准备阶段拒绝,处理灵活。

  3. 理由: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可自行辩护;有正当理由(如辩护人未履职),应当准许。

核心法条:《刑诉法解释》第311、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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