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6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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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诉'审查起诉'与'侦查权配置'的交汇点,核心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新罪)时,其侦查权与监督权的边界划分。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直接检验考生对《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4条的理解深度,尤其是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种程序选择的法定条件。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新罪是否属于'重大犯罪事实'或'需要另行侦查',以及检察院是否具备自行侦查的'能力'与'便利'。
这背后是'检察主导'原则与'侦查分工'原则的平衡,是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的博弈。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6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人采取了'复合型'陷阱设计。
该题同时涉及'程序顺序'(先审查还是先侦查)、'例外规则'(《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的自行侦查例外情形)和'主体资格'(检察院的侦查权范围)三个角度。
陷阱方式上,通过'绝对化表述'(如'一律退回')和'时序错位'(混淆发现新罪与处理新罪的先后逻辑)来干扰判断。
虽然仅考一次,但单题即融合了多个知识点和陷阱,难度不低,属于'小而精'的考点。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先看性质与能力,再定退回或自行。
重大复杂或需另侦,一般退回公安办;事实清楚可查清,检方自行亦可行。
' 判断模型:
- 判断新罪性质:是否属于'需要另行立案侦查'的重大、复杂情况?2. 评估检察院能力:是否具备侦查条件与便利?3. 适用规则:符合《高检规则》第384条'可以'自行侦查情形的,可自行侦查;否则,原则上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建议其另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