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0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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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诉'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模块,是国际司法协作的衔接点。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直接检验《刑诉法》第18条'外国判决在我国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原则的适用。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涉及'程序性事实'与'实体性事实'的区分、'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的界分。
核心判断标准是:外国刑事判决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仅能作为'程序性事实'的参考材料(如证明前科、时效等),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更非《刑诉法》第50条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书证'或'鉴定意见'。
其本质是'材料'而非'证据',这是程序主权原则的体现。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仅有的2020年真题分析,命题角度已呈现复合化:从单一'概念混淆'(将判决书误认为书证)切入,同时融入'例外规则'(何时可承认其事实效力)和'时点效力'(判决生效前后差异)的考查。
陷阱方式上,采用'绝对化表述'(如'一律视为')、'时序错位'(将判决作出前与生效后的效力混同)、'偷换概念'(用'证据材料'偷换'法定证据')。
单次考查已兼具基础概念与深度辨析,难度中等偏上。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主权原则是底线,判决效力不当然。
程序事实可参考,实体认定靠己判。
书证鉴定非其类,非法证据更不沾。
'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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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是'材料'而非《刑诉法》第50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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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仅用于证明程序性事实(如前科、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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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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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不属于书证(因其是司法文书,非一般文书)或鉴定意见。